目前,在商品房销售市场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订约前向其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形颇为普遍。这种费用常被冠以“定金”、“定金”、“押金”、“保证金”等名称,而且一般对退还问题都没有明显规定。由于存在许多变素,甚至有些项目本身就可能不具备销售条件,所以一旦出现纠纷令到消费者不愿购房时,已交付的费用很难追讨。所以在签订和约前或缴付任何费用前,应该要清楚分辨“订金”与“定金”的不同之处。
二者的区别在于:交付“订金”属于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而交“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既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法律上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可视为是“预付款”,在以后与开发商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情况下,所交纳的“订金”当然是应该返还的。 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此,购房者签字时 一定要认真仔细不要写错,否则到时后悔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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