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巴彦浩特城市环境,提高巴彦浩特城市品位,加快旧城改造速度,根据巴彦浩特总体规划的要求,巴彦浩特城区(营盘山区域)综合改造工程,经阿左旗人民政府批准,阿左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已取得阿左旗建设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阿左旗国土资源局用地批准手续,拆迁资金全部到位,经审核,以阿左房拆许字(2007)5号《拆迁许可证》批准,对巴彦浩特城区(营盘山区域)综合改造工程——营盘山绿化工程规划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拆迁。为了确保营盘山绿化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现将拆迁事项公告如下:
一、拆 迁 人:阿左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拆迁范围:(以收到具体的入户拆迁通知为准)
1、东西:自旗给排水公司西侧混凝土道路西边缘起向西至营盘山西侧山脚下。
2、南北:自东关街北路缘石起向北延伸至山顶旗给排水公司家属区北院墙北侧。
三、拆迁期限:自2007年3月15日至2007年6月30日。
四、注意事项:凡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4、户口或常住人口转入;
5、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五、补偿安置:
1 、依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按《阿左旗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暂行办法》、《阿左旗巴彦浩特城市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暂行办法》、《阿左旗旧城开发改造优惠政策》的规定予以补偿和安置。
2、对在2007年4月30日前积极配合旧城拆迁改造,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以货币补偿的可获得拆迁人给予的拆迁评估补偿费总额10%的奖励。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具体的搬出时间顺序选购产权调换安置房。
六、如对本《拆迁许可证》或《拆迁公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拆迁管理部门或阿左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望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广大居民,以城市建设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和支持拆迁工作。拆迁人依法拆迁,热心服务,妥善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确保拆迁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特此公告
阿左旗房产管理局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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