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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左旗旧城开发改造优惠政策
来源:阿左旗房管局    发表时间:2007-1-8 11:04:40

根据《阿左旗住宅建设“十一五”规划》为了进一步加大城市建设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旧城区改造开发步伐,推动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住宅开发项目

凡在阿左旗行政区域内由投资商按照统一规划,自拆自建自行安置,项目规模2m2以上,成片改造开发拆迁比例达到35%(拆迁比例是指所拆房屋总建筑面积与所获得的总用地面积之比。)的住宅建设项目,根据开发规模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采用即征即返的办法(不占当年税收基数),征收和返还均按现行财政体制,由旗财政予以返还,回迁户不视为销售。土地按现行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出让金足额交纳旗国土资源局,上缴旗财政局后60日内,政府作为拆迁投入和小区绿化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分期全额返还。   

二、被政府列为重点改造街、路两侧的改造项目,如果拆迁后,所退出的拆迁面积占全部拆迁面积的30%以上,可享受政府全部税费收入的全额返还补贴,但开发企业应同时改造相应地段的道路。

三、基础设施及共用设施建设项目

非盈利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20000m2以上住宅建设项目优惠政策及自治区和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

对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如广场、道路、桥梁等,可采取出让冠名权的办法吸引社会各界投资搞建设,并享受免收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和土地出让金执行先收后投入的办法。

四、其他建设项目

对因拆迁成本高、新建商用房比例小、容积率低的改造开发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阿左旗房产管理局在本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提出新的优惠办法,报旗政府审批。

对政府招商引资实施的重点项目,除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外,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所定事宜相关部门必须按政府批准执行。

五、开发企业在开发资金到位30%以上,工程建筑总量完成30%以上,有可靠抵押和担保,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按揭贷款。

六、凡积极配合旧城改造拆迁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按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购经济适用房或廉租住房。

2)以货币补偿的可获得拆迁人给予的拆迁补偿费总额10%的奖励。

3)不需要拆迁人给予安置的,可以以成本价购买在原址新建的商品房(成本价以房管局审核后公布的成本价为准)。

4)拆迁人需贷款购房的,在提供可靠抵押物和担保后,政府可协调申请住房贷款。

凡不予积极配合旧城改造工作,不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的被拆迁人不享受以上14项优惠政策。

七、旧城改造期间规划拆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一律不准自行改建、扩建、新建各种类型的建筑物,一律不准补办相关证件。

八、对被拆迁户无理取闹漫天要价的行为,政府及司法机关要根据专家委员会鉴定结果,通过行政或司法手段强制拆迁。保证旧城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九、严格执行国家房改政策,停止审批单位组织修建带福利性质的集资房。

十、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1)开发建设项目,经阿左旗房产管理局审查、旗建设局审核后报发改委立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规划评审领导小组通过后,由阿左旗房产管理局协助开发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开发范围的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有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报阿左旗房产管理局审查后报旗建设局备案。

3)对确有经济实力,无开发资质的投资商,可与有资质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建设,也可按开发资质条件申办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具有开发资质的外地开发商,在我旗注册办理正式营业执照后,视为我旗企业。

4)投资商在办理各类相关审批手续时,旧城改造的实施,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优先立项,优先审批,优先办理。均统一在阿左旗房产管理局协助下公开办理,各部门从收到申请三日内,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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