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左旗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要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的行为,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照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房价、户型、面积、销售对象3个控制,为了支持开发企业积极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定免收土地出让金、减免21项税费。政府将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制定政策措施予以扶持,降低开发建设成本。
第三条 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阿左旗房产管理局负责全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旗建设、财政、物价、发改、统计、监察、审计、公安、民政等部门及街道、苏木镇、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依照以下办法实施:
1、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2、如无开发企业投标可由房产管理局统一组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3、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普通商品房住宅时,应在同一开发项目中同时建设总建设面积10%—30%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部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
第六条 每年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因不低于当年住宅建设总面积的20%,(根据实际情况如有变动另行通知)政府每年提供相应资金做为经济适用住房周边环境改造及项目规划区外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资金。
旗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立项、年度建设计划、规划选址、年度用地计划、用地储备和无偿划拨(每年划拨1.6—4.2万平方米)等工作。
旗财政局按政府决定事项对拟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的小区外配套设施建设及外围环境改造提供资金保障,对已征收的营业税按规定及时足额返还。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解决居民住房实际困难为宗旨,实行政策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定向供应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和住房困难户。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每套建筑面积限定为110平方米以下,设计、建设和开发等单位在实际操作中不得突破上限标准。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测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并报旗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符合下列(一)、(二)项规定且符合(三)、(四)项任意一项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阿左旗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本旗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中、低收入标准(中收入家庭是指符合统计部门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的中收入家庭计算办法测算出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的家庭。根据旗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如:2005年阿左旗城镇居民中等收入家庭界定为每户28089元/年以下。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阿左旗城镇人均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如:2005年巴彦浩特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人均收入低于135元/月/人)。
(三)无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旗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9平方米);
(四)属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需安置的拆迁户;
未婚职工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符合本条所述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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