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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我旗上年度城镇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综合确定,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申购户家庭成员在本旗城镇的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应核定为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二)非因家庭重大灾难、困难而转让的原有住房;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四)已领取货币补偿款的被拆户的原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三条 房产管理局在经济适用住房正式销售前30日,应将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物业管理等内容)在主要传播媒介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旗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阿左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苏木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上年度总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购户家庭的住房状况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20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在申请者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示后无举报、投诉或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旗房产管理局应确认其申购资格,并核发《阿左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证》(以下简称《申购证》)。
第十六条 领取《申购证》的户数大于实际可供房源数时,按房源数与准购家庭数1:1的比例,由旗房产管理局以《申购证》、号码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相应家庭。核发《申购证》的户数小于可供房源数时,可由房产管理局直接确定为相应家庭。
经摇号获得 《准购证》的或直接具有《准购证》的申请户,由旗房产管理局核发《阿左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以《准购证》号码公开摇号确定各准购家庭可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号。对取得《申购证》、未取得《准购证》的家庭,在下期经济适用住房推出时仍要申购的,需重新进行申请。
获得《准购证》的家庭由旗房产管理局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准购家庭不符合条件的,都有权向监察、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举报,各部门应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准购家庭凭《准购证》和住房房号,在销售方案规定期限内,直接到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超过销售方案规定期限不办理购房手续的,视作放弃,核发的相关《准购证》作废,今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第十八条 准购家庭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土地行政划拨”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期限等内容。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期满后出售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70%的比例向政府缴纳售房收益,否则不得交易。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房,原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不变。
第二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家庭成员,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凭房产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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