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阿拉善左旗房管局!今天是
局长信箱
群众投诉
政策咨询
建言献策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阿左旗巴彦浩特城市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暂行办法
来源:阿左旗房管局    发表时间:2007-2-5 18:08:34

阿左旗巴彦浩特

城市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巴彦浩特经济发展,推动城市化建设步伐,改善城区市容环境和居住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相关法规,巴彦浩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涉及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后对被拆迁户的安置,制定本暂行办法。

截止拆迁区域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产权人在被拆迁的房屋内实际长期居住的,取得了《国有土地证》和《房屋产权所有证》的,可以对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安置。

 拆迁一处宅基地的住宅房屋,正房根据结构系数,以表一中系数为基准(每年公布一次)折算后进行产权调换,楼房楼层按原始楼层调换。平房调换楼房的原则上为楼房一层。折算后建筑面积大于所选择的产权调换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评估价退补偿费。经折算后的总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楼房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市场价格执行。

住宅正房:用于起居使用功能,采光符合国家居住用房采光条件,高度从室内地坪至出水下檐口净高度不低于2.8的住宅房屋。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区位和所选择房屋的区位状况,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 给予相应的区位补贴,发生交易未办理过户的减半发放,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和拆迁后以租赁方式居住的,不予发放。具体标准按表二执行。区位按《巴彦浩特地区各类房屋市场价格及修正方法》的规定划分,房屋等级以室内设施设备达到安置楼房标准的为一等房屋,达不到安置楼房标准的为二等房屋区分。

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房屋室内外的装饰、装修不予货币补偿,在产权调换系数中予以调整。其它附属物及构筑物以货币形式补偿。

拆除一户一院,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平房,要求产权调换楼房的,以正房建筑面积与合法总占地面积之比(容积率)12为标准;比例达到13的,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10%(例如,原产权调换面积比例为10.7,提高10%以后为10.7+0.7×10%=10.77),达到14的,增加20%,以此类推,容积率按整数倍比例递增,达不到整数倍比例的四舍五入,产权调换比例相应增加但房屋产权调换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

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非分户、析产的被拆迁房屋,在本镇区域内无其他住宅房屋的,拆迁各类结构住宅正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要求以货币补偿的,按本镇范围内 60平方米同类结构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2、要求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同类结构的成套安置房。被拆迁人不再找补差价,区位不同的按本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由拆迁人发放区位补贴。

3、属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另加发5000元困难家庭补助金,由拆迁人发放。

拆迁平房正房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要求以平房进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提供一套建筑结构与被拆迁房屋结构相当,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近的房屋,区位不同的按本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执行,被拆迁人要求大面积产权调换的,超出拆迁正房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自行购买。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安置,也可以按廉租住房有关规定租住廉租住房,补偿费作为租赁保证金存入固定帐户,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扣除利息税后部分抵顶房屋部分租金。

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房按就近调换的原则办理,就近没有房源的,可以异地安置。可以以现房产权调换安置;也可以以期房产权调换安置。

十一产权调换房屋主要从新建商品住宅房和经济适用房中安排解决,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按廉租住房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产权调换房屋室内外建造标准:平屋顶,外墙水泥压光刷涂料,电控单元门,分户防盗门,分户供暖(暖气片),塑钢(中空玻璃)单层窗户,电话、有线电视暗线入户,毛墙毛地,室内普通白炽灯泡照明,电器开关、插座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及安全要求,楼梯间墙面水泥压光刮腻子,地面水泥压光,声光控照明,太阳能热水器通孔预留,管道煤气预留。无室内分户门、卫生洁具、洗菜池。

十三在房屋拆迁安置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由拆迁人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过渡期限自订立协议之日起至被拆迁户安置用房竣工交付使用之日止。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三方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按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阿左旗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十五、在巴彦浩特镇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其它建制镇的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十六、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打印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