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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    发表时间:2009-9-5 10:32:1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
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r 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r 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r 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
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r 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
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
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
)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
)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
)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
)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
)企业投资情况;
    (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
登记:
    (
)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
)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
)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
)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r 产权登记:
    (
)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
)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
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r 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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