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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 来源: 发表时间:2009-9-5 10:32:11 |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报 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r 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r 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军队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1992年5月11日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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