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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    发表时间:2009-9-5 10:32:11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
)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
)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
)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报
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r 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
)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
)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
)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
)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r 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军队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1992511日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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