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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共维修基金收取及用途
来源:阿左旗房管局物业办    发表时间:2010-6-10 9:09:58

    国家建设部、财政部要求从1999年起,业主在购房时就要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由开发商代为收取,由房管部门监管,所有权归购房人。维修基金是强制性交纳的,如果购房者不缴纳该项费用,房管部门将不予办理产权证。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的具体标准为:多层房屋(含别墅)按总购房款的2%的比例,高层房屋(含多层电梯房屋)按总购房的3%的比例收缴。 

建立维修基金是完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的保障机制。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主立管道、落水管、烟道、水箱、加压水泵、锅炉、电梯、天线、照明、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维修基金的用途

  1、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2、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出售后应当设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 

  3、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4、维修养护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四十一条:居住区物业维修养护资金包括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和日常维修养护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日常维修养护费专项用于居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 

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挪用

国家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损失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阿左旗文件

(阿建发【1999】84号)及旗房管发(2009)67号文件精神,关于调整收取两共维修基金办法,结合我旗实际情况,为了解决老百姓的实际困难,将总购房款的2%调整为每平方米20元,商服按购房面积每平方米60元收取。购房者按销售面积将两共维修基金上交阿左旗房产管理局或阿左旗房产管理局委托代收的单位(开发商或银行)缴交维修基金,将两共基金收缴后全部缴入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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