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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来源:    发表时间:2011-4-25 11:0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10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4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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